English

为知情权打官司,法院是否受理?

2000-03-29 来源:生活时报 秦兵 我有话说

案由: 1995年金先生夫妇看好了亚运村以北的一处别墅,当时开发商承诺其开发手续合法,于是他们以按揭形式购置了一栋价值128万元的别墅。几年过去了,他们一直没有见到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证件,他们担心自己以后得不到住宅的所有权,于是向开发商要求出示市政府所要求的“五证”,但开发商一直没有出示。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,王先生夫妇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。但他们不知道法院是否会受理这起案件。

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京生律师认为: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切财产权的基础,没有知情权,其他权利,诸如财产使用权、占有权、收益权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。知情权包含两层意思:一是消费者有权询问、了解有关商品的情况;二是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材料。

住宅是大项物品,其价格和重要意义都不同于一般商品,消费者在购买住宅时都经过了大量的选择,很多人一生可能只买一次房子,他们更关心的是居住的舒适性和自然质量,例如地段、楼层、装修等;当然,消费者也会关注住宅的合法性,但是这种注意经常被某些消费者忽视。其原因在于住宅与其他商品有不同之处,就是开发商可以让消费者先住进去,先行使用。这时人们就容易产生一种错觉,即把这种暂时的使用误认为永久的所有。这种原因的出现,是因为混淆了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差别:住宅做为不动产,其占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合法登记,使用时间的长短并不自然导致所有权的转移,如果没有政府的住宅所有权证,消费者是无法取得合法所有权的。

在北京要想取得合法的住宅所有权,首先要求开发商具有合法的住宅销售权,即“五证”,只有当开发商具备上述证件后,消费者才有可能取得住宅的合法所有权。这样一来,就首先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,让他们在购买住宅时,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上述资格,从而做出正确的购买判断。

在住宅消费中,消费者不仅有权知道住宅的质量和使用方法,也有权知道未来取得住宅所有权的安全性。对于前者,我国规定住宅开发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》和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》;对于后者,则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应的证件,在北京就是要求开发商出示“五证”。开发商出示“五证”及其他证件,系购买合同的附随义务,其中不仅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,而且作为住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也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。

另外,从经济学角度来讲,住宅选择过程中的信息是不平衡的。开发商参与了住宅的开发和销售的全部过程,在交易过程中占有相对较多的信息,而消费者则占有较少的信息,在短时间内无法对住宅的自然质量和合法性有全面的了解,此时只有开发商主动出示住宅的合法性材料,才能使住宅交易行为中的信息达到相对的平衡,也只有这样才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。

故此,法院应当受理这样的案件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